小红书封号起诉:管辖权之争179


导语:小红书封禁用户账号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管辖权问题更是引起了法学界和实践界的热烈讨论。本文将对小红书封号起诉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该案中适用何种管辖权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启示。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小红书用户张某因发布违规内容被平台封号。张某不服,以小红书滥用平台管理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小红书以其总部位于杭州为由,申请将案件移交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之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小红书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互联网法院审理网络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红书封号的行为涉嫌侵犯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管辖。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张某被封号后无法登录账号,故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而小红书则主张,其封号行为是通过其杭州总部实施的,因此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杭州市。

三、侵权行为地之认定

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认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信息发布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在本案中,小红书的封号行为通过其杭州总部实施,但其封号效果影响了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账号使用,且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信息在网络上的发布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等。在本案中,侵权信息发布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管辖权确定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应认定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小红书申请将案件移交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

五、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启示

小红书封号起诉案中的管辖权之争凸显了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挑战。互联网平台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其行为的管辖权认定较为复杂。本案中,法院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考虑了侵权行为实施的场所、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以及用户提起诉讼的所在地等因素,体现了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管辖权的探索与完善。

互联网平台应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完善平台规则,防止滥用平台管理权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制定明确的管辖权规则,保障用户权益。同时,用户也应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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